包装和包装废物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指令全称:关于包装和包装废物的1994年12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4/62/EC
定义:根据欧盟包装材料指令(94/62/EC)之第三条(Article 3)的定义,"包装"意指"一切消耗性资源,用来盛装、保护、搬运、运送及呈现货品,范围乃涵盖原料至制程,从生产者至消费者"。
目的:对包装材料进行管理/管制的主要原因在于包装材料常在使用过后,被消费者任意地丢弃,进而至环境土壤中,其中所含的危害物质将会直接对环境造成危害。
要求的最高浓度限值:欧盟包装材料指令(94/62/EC)规范四大重金属(铅、汞、镉及六价铬)最高浓度限值:铅(Pb) + 镉(Cd) + 汞(Hg) + 六价铬(Cr+6) <100ppm
测试适用对象包括:产品包装纸盒、纸箱、木框、胶卷盒、塑料袋、气泡袋、泡棉、保利龙、固定器具、薄板、绳索、涂料、墨水、胶带、胶、束线带、标签、说明书。
包装废物指令对重金属的要求,自2001年6月30日起,所有包装和包装组件所含总铅、镉、六价铬和汞的总量不超过100 ppm;"包装组件"是包装的最小部分,可以用手方便的分离。通过检测或基于从包装材料重金属检测计算出的结果显示出对指令的符合性
名词定义:
1. 包装是指由任何性质的任何材料制成的用于容器、保护、处理、运送和展示货物的所有产品。包括从原材料到加工货物,从生产者到用户或消费者。"不可返回的"物品(用于相同的目的)也应被认为是组成包装。"包装"只包括:
(a) 销售包装或基本包装,即包装作为最后用户或消费者所购销售单位的一部分;
(b)组合包装或第二次包装,即包装用于在销售时,将一定数量的销售单位进行分组,而无论其是否会销售到用户或消费者,或是否只作为在将近销售的时候补充架上的手段;包装可以从产品移去而不影响它的特性;
(c)运输包装或第三次包装,即包装用于方便搬运和运输若干销售单位或组合包装以防止实际搬运和运输损失。运输包装不包括道路、铁路、船舶和航空容器;
2. 包装废弃物是指75/442/EEC指令由废弃物定义所覆盖任何包装或包装材料,排除生产剩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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